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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影医疗: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

来源 : 证券之星    时间:2023-03-28 20:16:38

  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(资料图片)

上海证券交易所:

  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1 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有

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信证券”)、中国国

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金公司”;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以下合称“联

席保荐机构”)作为正在履行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联影

医疗”、“上市公司”、“公司”)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,对公司 2022 年 8 月

况进行了现场检查,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:

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
(一)联席保荐机构

 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
(二)保荐代表人

 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:焦延延、邵才捷

 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:张坚柯、杨光

(三)现场检查时间

(四)现场检查人员

  中信证券:焦延延

  中金公司:张坚柯、张小勇

(五)现场检查内容

  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、信息披露、独立性、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、募集资金

使用情况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、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

况等。

(六)现场检查手段

露文件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;

情况。

二、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

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联影医疗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,收集了董事

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记录等资料,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。

  经核查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间,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

治理制度完备、合规,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,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

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,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。

(二)信息披露情况

  根据对公司董事会文件、会议记录的检查,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

息进行对比和分析。

  经核查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内,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

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(三)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

  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,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、相关会议记录,了解

公司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。

  经核查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内,上市公司资产完整,人员、

机构、业务、财务保持独立,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。

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四方/五方监管协议、银行对账单、大额

募集资金支付凭证,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。

  经核查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间,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

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,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

行,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,也不存在未经履

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。

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、对外担

保、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、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,

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,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等情

况。

  经核查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

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,在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

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
(六)经营状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、审阅了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所披

露的公告、了解了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业务进展,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

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,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。

  经核查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公司自科创板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

化,公司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,公司经营状况良好。

(七)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
  无。

三、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
  联席保荐机构建议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

并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最新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学习;同时提请公司继续严

格按照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

求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,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。

四、是否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、上海证券交易所

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
  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联影医疗存在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
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1 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相关规定应

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
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
  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,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。

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
  联席保荐机构按照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1 号——持

续督导》的有关要求,对联影医疗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,经过本次现场核查

工作,联席保荐机构认为:自上市以来,联影医疗在公司治理、内控制度、三会

运作、信息披露、独立性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

作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1 号——持续督导》、《上海

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的相关要求。

  联影医疗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,联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联影医疗

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,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。

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

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 2022 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》之签署页)

  保荐代表人签名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焦延延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邵才捷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保荐机构: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年   月   日

(本页无正文,为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

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 2022 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》之签署页)

  保荐代表人签名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张坚柯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杨   光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保荐机构: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年   月   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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